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河北会计网校 > 河北注册会计师 >

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5)


  九、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会计凭证

  B.财务预算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答案]ACD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进行销毁。
十、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

  1.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

  2.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5:16【至顶部↑】
江南财子®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