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532名(其中省垂管系统50名)。根据《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3〕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含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其他本科学历(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人员限本市户籍。
2、具有本市户籍(2013年2月21日之前落户,下同)的大专学历人员和本市生源的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专科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3、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宿驻军配偶、在宿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县(区)的职位。
4、本市和驻宿省垂管部门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6、定向招考“面向在宿迁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5”),招考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现仍在宿迁服务的基层项目人员(含市委组织部选调生,不含大学生村官)。
7、定向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本县(区)行政区域内2011年8月31日前任职、近两年所在村处于本乡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内或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含县直部门表彰)、现仍在任的村(社区)支书(主任)(不含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
8、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一、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含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其他本科学历(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人员限本市户籍。
2、具有本市户籍(2013年2月21日之前落户,下同)的大专学历人员和本市生源的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专科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3、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宿驻军配偶、在宿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县(区)的职位。
4、本市和驻宿省垂管部门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6、定向招考“面向在宿迁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5”),招考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现仍在宿迁服务的基层项目人员(含市委组织部选调生,不含大学生村官)。
7、定向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本县(区)行政区域内2011年8月31日前任职、近两年所在村处于本乡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内或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含县直部门表彰)、现仍在任的村(社区)支书(主任)(不含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
8、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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