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掌握) |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提出申诉。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行政复议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行政复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十、行政复议
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熟悉)
参加人 | 申请人 |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第三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机关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掌握) |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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