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会计准则 基金修改资产估值方法
业内人士分析,此轮基金修改估值方法是为了顺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不尽完善了基金资产估值体系,而且对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差错处理更加严格。
顺应新会计准则
据悉,此次修改基金资产估值是全方面的,既涉及到开放式偏股基金,又涉及到封闭式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各种类型的基金。基金公司的公告日期为今年9月28日和29日。
基金公告显示,此次《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中资产估值部分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基金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
有基金公司资产估值负责人员表示,此次修改其实是对最近一两年来证监会基金部对资产估值相关新的规定和计算方法的一次梳理,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在今年7月1日实施前资产估值方法变动和完善,对很多日常不太常用的证券的估值进行了具体细化。
例如,在交易所上市证券估值上,新的估值方法分成了四类,第一类是像股票、权证一样的有价证券,第二类是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第三类是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第四类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对于每类产品的各种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新估值方法还增加了“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以解决资产估值中未来可能新面临的“棘手问题”。
估值差0.25%要上报
据悉,差错处理成为了此次估值方法修改内容最多的章节之一,对差错处理的规定比以往更加严格。
修改前的估值差错规定为“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之后变为“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也就是说,以往估值差错达到0.5%才要上报,现在估值差错达到0.25%即要上报,达到0.5%之后还新增了要向社会公众信息披露的义务。
原估值差错处理中对差错处理原则规定不多,但在新估值差错处理中,重点规定了差错处理中的七项原则。业内人士分析,即使遇到较为复杂的估值差错中的赔偿问题,按照新估值差错处理中的七项原则解决问题可以有相关明确规定。
此外,在原估值差错处理中有一条“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新估值差错处理方法删除了这一条,也就意味着,无论单次交易给当事人带来多少损失都需要赔偿,没有了“起赔额”之说。
(证券时报 杨磊 2007-10-15)
顺应新会计准则
据悉,此次修改基金资产估值是全方面的,既涉及到开放式偏股基金,又涉及到封闭式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各种类型的基金。基金公司的公告日期为今年9月28日和29日。
基金公告显示,此次《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中资产估值部分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基金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
有基金公司资产估值负责人员表示,此次修改其实是对最近一两年来证监会基金部对资产估值相关新的规定和计算方法的一次梳理,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在今年7月1日实施前资产估值方法变动和完善,对很多日常不太常用的证券的估值进行了具体细化。
例如,在交易所上市证券估值上,新的估值方法分成了四类,第一类是像股票、权证一样的有价证券,第二类是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第三类是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第四类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对于每类产品的各种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新估值方法还增加了“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以解决资产估值中未来可能新面临的“棘手问题”。
估值差0.25%要上报
据悉,差错处理成为了此次估值方法修改内容最多的章节之一,对差错处理的规定比以往更加严格。
修改前的估值差错规定为“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之后变为“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也就是说,以往估值差错达到0.5%才要上报,现在估值差错达到0.25%即要上报,达到0.5%之后还新增了要向社会公众信息披露的义务。
原估值差错处理中对差错处理原则规定不多,但在新估值差错处理中,重点规定了差错处理中的七项原则。业内人士分析,即使遇到较为复杂的估值差错中的赔偿问题,按照新估值差错处理中的七项原则解决问题可以有相关明确规定。
此外,在原估值差错处理中有一条“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新估值差错处理方法删除了这一条,也就意味着,无论单次交易给当事人带来多少损失都需要赔偿,没有了“起赔额”之说。
(证券时报 杨磊 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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