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支出合规方可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由于临时需要,也会向个人小量借款。对这部分利息支出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区分借款对象,分别作出规定。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若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取得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区分借款对象,分别作出规定。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若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取得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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