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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收入不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近日,河南省某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辖区一家广告公司有关咨询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的咨询电话。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广告设计、广告发布,近期又准备开展广告代理业务,在近期国税局举办的“营改增”培训中了解到广告公司将划归国税管理,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原来随着营业税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政策有什么变化,另外,即将开展的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代理业还是广告业,用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笔者答复如下: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国税机关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或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随着税制的改革以及“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广告业也列入了改征增值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广告代理属于广告业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但是,由于广告代理与一般的代理业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受委托方所托在媒体发布,符合广告业的有关规定,不能被视为普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做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指利用图书……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所以,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8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也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明确了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8月1日起广告设计不再按广告服务税目征税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广告服务业的政策界定范围发生着变化,随着实践和进一步,经历了延伸和收缩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原营业税规定与部分地区试点政策对比,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互联网这一新的广告媒体;(2)明确了对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也属于广告服务,也即受托代理类宣传也是广告服务;(3)范围进一步延伸,明确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告设计重新被归入“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中,对比在部分地区试点的财税〔2011〕111号,8月1日起将在全国施行的财税〔2013〕37号文件对广告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收缩。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广告设计不再归入广告服务的范围。
  广告设计不再缴纳文化建设费
  “营改增”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其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也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由于广告设计不再归入广告服务范畴,而是归入了“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中,广告设计行业不再是广告业增值税纳税人,从而不再缴纳广告业增值税。“营改增”后,广告设计业将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相比过去,广告设计行业由于不用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负担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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